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应急处置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值班时间及地点
第一条 安全管理处(保卫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日值班时间为:每日上午8时至次日上午8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值班时间按假期早晨第一班交通班车到校时间为准,完成交接班。
第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值班,便于及时处理突发案(事)件。
第三条 值班人员须在应急管理中心监控室值班,并保证信息畅通。
第二章 值班人员职责
第四条 负责检查学校物业安保人员执勤、巡逻的情况以及校园110值班室值班情况,节假日须带队巡逻检查。
第五条 负责检查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和其它公共场所值守人员的值班、执勤情况。
第六条 注意收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参与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案件、事件和纠纷。
第七条 熟知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要求,一旦发生案件(事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妥善处置。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如实填写值班记录,内容包括:
(1)校内检查的过程;
(2)发生、发现的隐患或案件(事件)的具体情况;
(3)对隐患、案件(事件)的处置过程及结果;
(4)其它需载明的情况;
(5)值班人员签名。
第九条 值班记录本由治安交通科负责集中保管。
第十条 值班人员请示报告制度
(1)值班人员一旦接到警情或其它情况,在赶赴现场的同时,向带班领导作出预警报告,待情况基本清楚后,再具体报告。
(2)发生各类突发案(事)件可直接报告处长,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损失和影响。
第十一条 当天值班人员若有未处理结束的案(事)件,应向相关科室和下一班值班人员交接清楚所发生案(事)件的处理进度和后续工作意见,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三章 工作奖惩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处(保卫部)领导将对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良好表现之一者,由安全管理处(保卫部)登记、汇总上报学校,给予奖励与表彰:
(1)长期忠于职守,及时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各类案件(事件)的;
(2)处置突发事件措施得力,避免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3)在值班或执勤中,抓(挡)获违法违纪人员或赃物的;
(4)其它应予奖励的行为。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违规违纪处罚
(1)擅离岗位或虽在岗,但从事与值班、执勤无关活动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值班费100元;全年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值班费;
(2)发生重大案件(事件)不到现场,不报告或处置不主动、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值班人员年终考核可定为不称职,临时聘用人员可解聘;
(3)构成渎职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管理处(保卫部)全体在编在岗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处(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