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省直管县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省公安厅会同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各市、省直管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五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实际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附实施细则)。
(二)各地自评。各市、省直管县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情况上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成立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自评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方案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四)考核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考核成绩排前5名的市、省直管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省直管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三)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省直管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省直管县政府,由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市、省直管县政府向省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九条 考核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并印发执行。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考核工作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