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火灾
预防
(30分) |
消防安全
源头管控 |
7分 |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1分) |
公安消防部门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1分) |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或批准开办。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安消防部门严格实施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实地查验制度。(3分) |
旅游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宾馆、A级景区评定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1分) |
质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对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1分) |
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 |
7分 |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既有建筑或场所,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存在消防隐患的应推动建筑或场所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限制其使用功能。(1分) |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1分) |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
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并督促整改和向社会公布。(1分) |
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销案。(1分) |
完善“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网上有奖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形成长效机制。(2分) |
火灾高危
单位监管 |
3分 |
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1分) |
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1分) |
推动火灾高危单位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分) |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
3分 |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1分) |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在公共建筑内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材料。(2分) |
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 |
10分 |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安全监管、广电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2分) |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
推动院校开设消防知识相关课程,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1分) |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督促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1分) |
消防安全基础
(24分) |
消防法律
法规体系 |
2分 |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以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需要,推动各有关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制订、修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配套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合肥市、淮南市为1分,其他市为2分) |
合肥市、淮南市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1分) |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
3分 |
各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制定落实奖励措施。(0.5分) |
实现消防部队与政府应急中心、联勤联动单位指挥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2分) |
各级政府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大消防科研投入,加强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装备和消防科研成果。(0.5分) |
公共消防
设施 |
8分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
严格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1分) |
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1分) |
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支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一并审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2分) |
市政、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1分) |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以及城镇旧住宅原消防设施需要改造完善的,当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1分) |
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
5分 |
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91号),制定完善本地区专职消防队伍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1分) |
按照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已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现役消防队员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人员配备标准的,通过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使普通消防站达到30人。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1分) |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进一步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教育训练、岗位职责、福利待遇、奖惩与考核、劳动关系及有关责任,积极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离队再就业工作。(1分) |
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不低于当地企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1分) |
非现役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发生伤亡的,其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有关规定执行。非现役消防员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1分) |
灭火应急
救援 |
6分 |
按要求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
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预案,定期演练。(1分) |
战勤保障大队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充足。(1分) |
执勤中队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
消防安全责任
(46分) |
政府领导
责任 |
18分 |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会议,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或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2分) |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掌握辖区火灾形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会议或专项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分) |
重要时段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进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2分) |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1分) |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火灾隐患。(2分) |
各级政府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2分) |
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各市、省直管县政府每年按时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1分) |
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本地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分) |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督促各行政村(社区)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小单位、小场所、家庭式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3分) |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
部门监管
责任 |
12分 |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1分) |
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工作进行评估,依法切实加强对行业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2分) |
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文物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4分) |
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县、乡(镇)政府在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水源、消防车通行要求。(1分) |
安全监管、质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1分) |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2分) |
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1分) |
单位主体
责任 |
6分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1分)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1分) |
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分) |
经费保障 |
5分 |
落实《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4分) |
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1分) |
责任追究 |
5分 |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起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必须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2分) |
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分) |
监察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并参加有影响的较大火灾和重大及特别重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1分) |
备 注 |
1. 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2. 发生重大及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