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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处(保卫部)警卫巡逻车辆管理办法

2022-03-18 21:27:04 审核人: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确保运转高效和行车安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凡使用财政拨款经费、学校资金购置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以学校名义登记上牌的,由安全管理处用于保障学校警卫巡逻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 车辆调配使用应遵循“重点保障、先急后缓、统一调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由安全管理处办公室统一调配、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车辆由各班指定驾驶员驾驶。未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除执行勤务外,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停放(安全管理处一楼出口停车位),严禁无故将车辆存放在其他地方。

第七条 车辆停放时,应锁好车门,严防车辆失窃,如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车辆被盗、损坏或财物损失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加油时,由当班驾驶员向办公室申领加油卡,完成加油后,及时将油卡交还办公室,并登记加油信息。

第九条 车辆有损坏、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办公室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警卫巡逻车驶出校园(加油和维修保养除外)、严禁将车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一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学校校长办公室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完毕,送修驾驶员须认真核对维修单位的维修清单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处(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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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安庆师范大学 安全管理处(保卫部)